【緒論】父母強制干涉子女戀愛??看透不說破,做到心中有數(shù)“父母強制干涉子女戀愛”的內(nèi)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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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怎么辦
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guī)定,自主自由自愿的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和干涉。干涉婚姻自由的,可責令違法者改正錯誤,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給以相應的制裁。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父母如果總是插手我的愛情,作為女兒我該順從嗎?
父母如果總是插手我的愛情,作為女兒我該順從嗎?
在戀愛過程中,雙方肯定都在向雙方的父母祈求祝福,但在某些情況下,偏偏反對你們的是父母。
冷靜思考父母干涉的理由,用共同的方法解決問題,合作得到父母的祝福,這是我們所追求的喜悅結(jié)局。
父母為什么要干涉你們的戀愛?
戀愛不是單純的兩個人的事,會給雙方的原生家庭帶來成員的結(jié)構(gòu)和親密關(guān)系等變化。
如果有變化,就有可能反抗。 這在權(quán)威型父母和專制型父母中尤為明顯。
父母干涉孩子戀愛的一般阻力有不安感、控制欲、擇偶觀、代償心理等。
孩子一戀愛,父母就會對將來感到不安
安全感是渴望穩(wěn)定安全的心理需要。 缺乏安全感的人,往往對別人懷有敵對的感情。 有安全感的人,對別人有很高的接受性。
TA的出現(xiàn),讓一些父母在父母熟悉、穩(wěn)定、有安全感的生活狀態(tài)中,引入了比較陌生的人物角色,對未來產(chǎn)生明顯的不安和恐懼。
一些母親在年輕時受到感情創(chuàng)傷,失去了安全感。 孩子一戀愛,父母就很緊張,擔心孩子和異性的交往也會受傷上當受騙。
經(jīng)常追問孩子:某某想追你嗎? “對孩子還小,要多挑幾個,小心別上當”。 通過干涉孩子的戀愛,確保孩子的安全。
有些父母對孩子有戀子和戀愛關(guān)系,這些父母把所有的愛和關(guān)心都放在孩子身上,和孩子的聯(lián)系過于親密。
孩子開始戀愛的時候,他們會覺得自己和孩子的親密關(guān)系受到了威脅,所以會恐慌地干涉孩子的戀愛。
孩子的戀愛,對于沒有安全感的父母來說,“角色身份”受到強烈的沖擊,會對孩子產(chǎn)生強烈的保護欲,會抗拒孩子的戀愛感情和行為。
父母干涉愛情,作為孩子的我們,該怎么辦呢?
控制欲強的父母不允許孩子自由戀愛
支配欲意味著對某件事或某個人某種程度上的絕對支配。
所有人或多或少都有控制一些事情和人的想法,但是謹慎,追求完美,缺乏安全感的人,都想控制別人。
有些父母認為“孩子永遠是孩子”,他們視孩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chǎn),有很強的控制欲。
他們往往以愛的名義統(tǒng)治孩子,信任孩子不做任何決定。 在結(jié)婚問題上,為了孩子找戀人,不能忍受孩子自由的戀愛。
擇偶發(fā)生沖突,引起了父母對孩子戀愛的抵觸
人們對選擇配偶的看法和態(tài)度。 偶觀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大致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
第一階段是人們通過“父母的生命、媒人的語言”,選擇相當于家庭財產(chǎn)和家世的配偶這種挨家挨戶的選擇觀。第二段是異質(zhì)互補的擇偶觀:即強調(diào)當事人個人的質(zhì)量和成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需求和補充”,不重視當事人的家庭背景;
第三階段是基于愛情的擇偶觀:在當事人雙方深入了解、有共同的思想基礎和互愛的前提下,強調(diào)雙方精神上的相互需求。
面對權(quán)威父母:理智地說出你的需求
權(quán)威父母在要求孩子高要求高控制的同時,必須對孩子的需求給予高接受和應對。
如果你的父母是權(quán)威型的話,可以直接和父母溝通,談談你的擇偶觀和戀愛需求。
權(quán)威父母干涉你們的愛,可能是因為TA的長相、年齡、學歷、職業(yè)等不符合父母的期望。
父母之所以干涉這些情況,往往是因為他們不充分了解你的一半。
向父母積極展示TA的好處。 父母安排和TA見面,一起吃飯,聊聊天,一起外出。
適當給父母時間和機會深入了解你們,父母對TA的印象和態(tài)度也會隨接觸、熟悉而變化。
積極用身邊的榜樣說服父母。 如果你身邊有和你情況相似的情侶,他們更終會得到父母的祝福,過上幸福的生活,這樣的例子可以主動分享給父母。情況越相似,父母越能增強給你們的未來帶來幸福的信心。
和TA一起,告訴父母你們在一起的決心。 讓父母相信:
你們是經(jīng)過慎重考慮,做出了戀愛選擇的
正因為你們互相欣賞,才互相仰慕。
你們真的很想和對方在一起一生
權(quán)威的父母善于傾聽孩子的需要,鼓勵孩子做自己。
理智,堅定地向父母說出你的戀愛需求,積極發(fā)揮周圍模范力量,你們的愛
父母干涉子女的戀愛關(guān)系,是為了什么?
在父母看來,他們干涉甚至主宰子女的婚姻,是他們應盡的義務與責任,也是他們疼愛子女的具體表現(xiàn)。還有一些從情感上,他們依然希望孩子在成年以后依然和自己更親,所以子女戀愛就會失落,覺得子女會必然和自己疏遠,他們就失去了重要的地位。
雖然受孝敬父母是孩子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但是孝順不是一味的聽從,更不能因為父母的干涉就放棄自己的幸福。戀愛首先應該是男女雙方你情我愿的事情,選擇和誰在一起是子女們的自由,父母可以有自己的意見,但是子女可以當做參考,并不應該阻撓。如果子女連自己的愛情都無法做主,那么從何談起對戀人負責呢,如果可以為了親情就放棄愛情,那么這樣的戀人是不負責任的。
當然父母也有自己的心思,就是覺得孩子一定要和自己更親,不管有沒有伴侶,其實這樣的想法是很自私的,孩子長大需要有自己的生活,也要有自己的伴侶,不能陪伴父母一生。父母和子女更不好的親密關(guān)系就是,父母把所有的愛都放在孩子身上,即使孩子長大,依然想和孩子糾纏的過緊,不希望孩子離開。 這樣的結(jié)果就是父母和子女彼此都糾纏過緊,父母干涉子女的生活,子女在父母老了的時候也去干涉父母的生活,兩代人就這樣彼此糾纏的過了一生。
其實父母有父母要做的事,子女有子女要做的事,要有邊界感,才能生活的更好。 而且子女都是成年人,都是有著自己的判斷力和選擇能力的。如果父母一些好的意見當然可以接受,畢竟父母是過來人,比子女懂的都多。但是有些決定還是要自己去做,畢竟未來的路是要自己去走的。
父母有權(quán)利干涉子女的戀愛婚姻嗎
父母沒有權(quán)利干涉兒女的婚姻。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父母以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會觸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jié)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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