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婚姻挽回經典案例分析題?2018年婚姻挽回機構排行榜?不懂就往下看,情感精細講解“婚姻挽回經典案例分析題”的內容如下:
情感目錄一覽:
- 1、 2、緊急要的婚姻案例分析
- 3、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緊急要的婚姻案例分析
案例1
1作為趙元華的第一繼承人趙元華的父母+配偶+子女對其遺產進行分割繼承.
2趙強和趙剛有權繼承,屬于代位繼承!
3趙治國有權處置其應當繼承的趙元華的遺產份額,其他份額趙治國無權處置!
案例2
1個人財產包括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的跟人身有關系的撫恤金賠償金,及其他個人物品,具體說-甲的個人財產包括:單元房+繼承的房產+其舅的贈與(古董)及其他個人物品。乙的個人財產:婚前購置的家電家具被子及3.2萬元賠償金及其他個人物品。共同財產包括婚后的工資收入/獎金/紅利及經營收入.包括乙所得的1萬元獎金.其他約定的共有財產。
2可以,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協(xié)議經過公證受法律的保護!
3可以請求幫助,法律規(guī)定離婚一方的生活確有困難,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經濟幫助!有條件的一方有義務給予所能及的幫助!
4若約定婚后的收入各自所有則乙不負甲的借款清償義務!
案例3
1在乙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不必交付給甲!因為甲和乙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責任!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貴重物品的處置無效,在此580元的文曲星是貴重物品。
2在乙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乙應返還甲的100元錢!甲和乙的交易無效!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王某(男)與彭某(女)是小學同學,同村居住,1992年雙方18歲的時候,由父母給他們訂了親,遂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務工,結識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彭某離婚。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為根據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請問人民法院應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解析:
(1)當事雙方1992年以夫妻名義同居時不到法定婚齡,王某起訴“離婚”時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離婚訴訟審理;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則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彭某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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