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瀆職罪立案前損失挽回?瀆職犯罪的立案前挽回損失?映森情感整理,獲取情感知識“瀆職罪立案前損失挽回”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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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造成重大損失審計后追回算挽回嗎
算挽回。事業(yè)單位的公職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但已進行彌補,如果損失已經挽回,則可以不被定性瀆職罪。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認定
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認定為: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lián)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瀆職罪的認定
關于 瀆職罪 的認定有關經濟損失的認定:經濟損失內涵的司法分歧及科學界定作為瀆職罪 立案 標準之一的“經濟損失”包括兩類: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立案標準》明確規(guī)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由于間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基礎,司法界對于經濟損失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直接經濟損失上,因為本文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內涵進行再界定。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兩類:一類為物理性即結構性滅失,損害后無法恢復,或損害后性能降低;第二類是法律性損失,即指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fā)生轉移,又被稱為“無法實現的債權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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