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難以挽回?罪行難以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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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罪行難以挽回?罪行難以書寫?有沒有人知道,網(wǎng)友解答“罪行難以挽回”的簡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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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賽:中國應不應該廢除死刑?我是一辯,開篇陳詞:中國不應該廢除死刑!求助大家給點意見及資料

各位同學:

大家下午好!很高興在這里和大家討論死刑的存廢問題。死刑起源于國家出現(xiàn)以前的“私力救濟”和同態(tài)血腥復仇,當一個自然人的生命被他人剝奪后,他的親屬或者所在的氏族采用“私力救濟”的方式去殺死兇手。

人類生產(chǎn)力水平提升,出現(xiàn)貧富分化,階級分立,國家產(chǎn)生。統(tǒng)治階級制定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固自身的統(tǒng)治。死刑作為對人類更有威懾力的刑罰被統(tǒng)治階級編入法律。死刑是伴隨著國家的產(chǎn)生而形成的。

統(tǒng)治階級制定法律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死刑,作為剝奪人的生命的一種刑罰,可以更大限度地懲處暴力犯罪分子同時威懾潛在犯罪分子,犯罪預防效果明顯,可以較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在對囚犯執(zhí)行死刑的同時,也是對被害人家屬的精神撫慰和對社會大眾憤怒的平息,減少被害人家屬“私力救濟”,可以減輕司法機關所受到的民情壓力,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更后,死刑相對于無期徒刑或者是終生監(jiān)禁來說,其執(zhí)行成本要小很多,可以避免為長時間監(jiān)禁囚犯而所花的費用。

鑒于死刑對鞏固統(tǒng)治有很大的作用,死刑自國家出現(xiàn)就一直存在與各國法律條文之中,直到18世紀,隨著啟蒙運動的興起,人權意識高漲,人們開始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死刑,死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質疑。1784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中明確提出廢除死刑,委內(nèi)瑞拉更早在1863年廢除死刑,經(jīng)過近200年的發(fā)展,維基百科2009年6月統(tǒng)計,全球197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占全球國家總數(shù)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zhí)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zhàn)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更近10年里沒有執(zhí)行過死刑,相應的,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qū)只剩下58個。

贊成廢除死刑的理由如下:第一,生命權是人更基本的權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是上帝所賦予人類的,國家不能以法律的名義予以剝奪,并且法律禁止公民殺人,但國家卻對殺人公民執(zhí)行死刑,國家是在用死刑有計劃的殺人;第二,死刑不能起到良好的犯罪預防作用,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殊預防,目前并沒有科學證據(jù)證明死刑能夠降低犯罪率,各國社會重大犯罪率并不因死刑的存廢而出現(xiàn)規(guī)律性的變化,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犯罪率也沒有出現(xiàn)明顯的上升;第三,死刑并不能公正地應用,由于各國司法制度的缺陷,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錯案,由于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錯判,將給被行刑人及其家屬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第四,死刑過于殘暴,違反人道。

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國家保留死刑,比較典型的是美日中印,因為自身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歷史等方面的原因堅守死刑的陣地。反對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根據(jù)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人們訂立契約時交出的是全部權利,包括生命,個人的生命權受到保護的前提是尊重并不非法剝奪別人的生命權,否則就要忍受生命刑,“正是為了不至于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被處死”,黑格爾則認為犯人早已通過他們的行為給予了同意國家擁有剝奪生命的權力,因而死刑是公正的。所以國家有權力在公民觸犯死刑所指條款時利用國家暴力機器剝奪人的生命,這是國家維護公平正義的需要。生命刑是基于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

其次,死刑的犯罪預防功能,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雖然一些國家廢除死刑后暴力的惡性犯罪率并沒有明顯的上升趨勢,但是在有著悠久死刑歷史的國家里,廢除死刑容易向犯罪分子釋放危險的信號,助長罪犯的犯罪欲望,同時公眾也難以承受。

再次,隨著各國司法制度的進步,死刑的司法應用將會越來越規(guī)范,程序越來越嚴格,能夠進一步降低冤假錯案的概率,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更后,死刑以剝奪人的生命作為其目的,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很殘忍,但是從刑罰報復主義上來說,死刑的執(zhí)行是對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情感彌補。

死刑的存廢問題在法學界引發(fā)巨大爭議,其主要爭議點如下:

國家是否有權以刑罰來剝奪人的生命?廢除死刑派認為,天賦人權,生命權是人的更基本權利,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除了上帝以外,任何人和組織無法剝奪;贊成保留死刑的人則認為人享有生命權的前提是尊重別人的生命和所在國的法律,公民違反法律,觸犯死刑,國家有權剝奪其生命權。死刑是否人道,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死刑是否尊重其人格,死刑是懲罰犯罪分子自由意志的表現(xiàn),國家在刑法上明文規(guī)定死刑的罪名,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危害社會,在其施行應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之時,自身便以默認或接受國家對自己的懲罰;對于普通的社會大眾來說,死刑是保護社會大眾人權的重要武器,對于犯罪分子執(zhí)行死刑,是維護社會大眾生命安全的有利武器,而對犯罪人的人道,可能是放任對其他成員的不人道,這道理便如同認為死刑剝奪了犯罪人生命為由而主張死刑不人道,實際上則等于承認犯罪人的殺人行為是人道的。

死刑的公正性問題。死刑是否能夠公正地懲處犯罪分子的行為,用死刑來懲罰罪犯是否公平?死刑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內(nèi)容的,犯罪分子殺人也是非法剝奪人的生命,生命與生命在價值上是對等的。因此死刑與殺人罪具有等價性而有明顯的公正性。這就如同在我國殺人償命與欠債還錢一樣,歷來是天經(jīng)地義之事,實際上便是對死刑因可讓殺人者償命而具有公正性的一種共識。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普遍存在,而與殺人罪等價的刑罰方法,非死刑莫屬。因為只有死刑才是可剝奪殺人者生命的刑罰,也只有死刑因與殺人罪同樣以剝奪生命為內(nèi)容而實現(xiàn)刑罰的等價公正性。除了死刑,沒有其它的刑罰手段可實現(xiàn)這種等價的懲罰目的。

對于死刑的公正分配問題,即適用死刑的罪行的范圍是否公正如果從公正的角度來確定死刑的分配,則標準依然是等價,只有將死刑分配于所侵害的權益價值不低于生命的價值的犯罪時,才具有等價公正性。根據(jù)這一標準,死刑并非只有分配于殺人罪才是公正的,因為將其分配于具有剝奪生命的因素的其它犯罪(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可能造成多人生命死亡的犯罪),或者所侵害的權益的價值在特定條件下高于人的生命的價值的犯罪(例如經(jīng)濟、財產(chǎn)犯罪,在我國目前經(jīng)濟因素仍在人們心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是將特大的破壞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視為其價值高于人的生命,同樣是可以理解的),均可以是公正的。

但是廢除死刑的人認為,除了暴力犯罪,剝奪人的生命的罪行能夠公正地用死刑予以懲罰,其他犯罪如經(jīng)濟犯罪適用死刑是不公正的。

死刑的效益型問題。死刑能否有效地預防犯罪,是否有其他的刑罰去代替死刑實現(xiàn)犯罪預防的效果。死刑的個別預防效果是明顯的,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罪犯犯罪的前提,執(zhí)行死刑可以徹底地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危害社會。對于死刑的一般預防,一般認為,死刑是對受害者家屬的安撫和平息民憤,更大程度地避免“私力救濟”,而對潛在的犯罪者也有一種強大的威懾作用。

而反對死刑的人認為,死刑并沒有如此的犯罪預防功能,死刑雖然從理論上分析應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但從世界各國的實際調(diào)查研究表明,死刑的這些功能并不能加以佐證,確切的說沒有明確清晰的證據(jù),這也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各國社會重大犯罪發(fā)生率并不隨死刑的存廢呈有規(guī)律的變化。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說,死刑并不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如法律規(guī)定對逃亡者處以死刑,但逃亡卻并未因此而減少。邊沁也認為,給人恐懼更大的是持續(xù)的痛苦,而不是瞬間即逝的殘忍場面,貝卡利亞則認為能給人們心理以更大影響的,并不是刑罰的殘酷,而是刑罰的持續(xù)時間。死刑的犯罪預防效果不能用科學理論來證明,終生監(jiān)禁或許比死刑更有威懾力。如果死刑的效益型得到承認,死刑則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公益的有力武器,其公正性得到承認。

廢除死刑在中國的可行性研究。就本人認為,人的生命權是人更基本的權利,其存在的前提是以尊重其他社會大眾的生命權和社會公益,不能因其神圣而縱容其拒絕對罪大惡極的罪犯執(zhí)行死刑。保留其生命一方面是對受害者生命喪失的不公正,也不利于安撫受害者家屬和大眾的憤怒,增加社會的不安全感,像潛在的犯罪分子釋放的信號。死刑作為更嚴厲的刑罰,是國家展示其打擊惡性犯罪的決心。

對廢除死刑持積極態(tài)度的國家,目前集中在歐洲、美洲。其中歐洲廢除死刑與其的經(jīng)濟發(fā)達,社會穩(wěn)定,人民的權利意識高,有著密切關系,而南美洲則與其文化傳統(tǒng)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著密切關系,綜合起來,成熟地廢除死刑需要 經(jīng)濟、社會、歷史等一系列條件。

經(jīng)濟發(fā)達,社會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惡性暴力犯罪率低,公眾對犯罪的容忍率較高,歷史上需要循序漸進,在上述條件成熟后在公民的承受能力范圍內(nèi)逐步廢除死刑。

而中國廢除死刑似乎現(xiàn)有的條件還不夠成熟,還要走很長的路。

首先,中國正處于經(jīng)濟轉型期間,一系列的經(jīng)濟管理制度還不成熟和完備,經(jīng)濟犯罪層出不窮,而人民對與經(jīng)濟犯罪特別是貪污受賄的評價相當嚴厲,以至于對重大的經(jīng)濟犯罪人要處以死刑,雖然死刑適用于經(jīng)濟犯罪多少有違刑罰的公正性,但是在中國經(jīng)濟問題嚴重的現(xiàn)狀下,廢除死刑不易于被接受。

其次,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間,社會分配差距嚴重,地區(qū)差距大,城鄉(xiāng)差距大,社會財富分化嚴重,流動人口多,社會救濟制度不完善,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很多,目前一些地區(qū)的治安狀況還是不容樂觀,死刑作為更嚴厲的刑罰,可以更大程度地遏制暴力犯罪的發(fā)生頻率,給犯罪分子更大的精神壓力,否則很容易讓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另外,如果不執(zhí)行死刑,對于眾多的嚴重暴力犯罪分子的處置安排也會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目前我國的刑罰是“死刑太重,生刑太輕”,廢除死刑也不利于刑罰有效地發(fā)揮作用!

更后,死刑的歷史性問題。我國在歷史上一直存在著死刑,尤其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更主要的刑罰,這種重刑主義的思想乃至殺人償命,報復主義的觀念在我國有很大的市場。人民群眾已經(jīng)在內(nèi)心里接受死刑,如果突然廢除死刑,可能會讓人民群眾無法接受,死刑的威懾作用消失,“私力救濟”可能死灰復燃,局面失控。

而廢除死刑目前已經(jīng)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聲音,畢竟死刑太過殘忍,不符合文明社會的理念,廢除死刑已經(jīng)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我國也更終將會廢除死刑。但是我國廢除死刑的過程需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和外部環(huán)境,廢除死刑需要循序漸進,不可操之過急。

首先是減少死刑的適用范圍,在更近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廢除了13項廢除死刑,目前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少殺慎殺”,不再增加死刑立法,嚴格限制死刑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即死刑的復核權收歸更高法院。

其次是部分廢除死刑,先廢除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再廢除貪污腐化的死刑,再廢除非故意殺人的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更后再廢除故意殺人罪的死刑。

更后是通過立法,永久禁止死刑。

總之,死刑的廢除在中國是一個長久的過程,并且其并不是一個單一的學理法律問題,而是與經(jīng)濟、社會、歷史都有關聯(lián)的法社會學問題,死刑的廢除要充分考慮國情民意,不然就會出現(xiàn)“專家向右,民眾向左”的局面。廢除死刑,專家看到的是權利的進步,而民眾看到的是正義的倒退。

任何一種刑罰都有其存在的意義,死刑也一樣,我們應該運用辯證的觀點來看待死刑的存廢問題,我的講話完了,謝謝大家!

民事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詐騙,該咋辦?

民事案件審理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更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1、根據(jù)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jù)民事法律規(guī)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xù)審理。

2、審理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fā)現(xiàn)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jù)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應采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于民事糾紛的,根據(jù)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jù)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法學界為什么有學者一直為廢除死刑而努力?廢除死刑有什么好處?

廢除死刑的好處可以從“生命權”、“犯罪的理由”、“終身監(jiān)禁更好”這三點來解讀。

生命權

人命只有一條,如果被判死刑的人,根本就沒有犯錯,或者是抓錯了人,這種冤獄多少也都聽說過。那么對于這些人來說,死刑會造成難以挽回的遺憾,即使這個冤獄的比例再小再低,可是一旦發(fā)生的話,那就是結束了一個完整的生命。

因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一個國家應該要做到,保證每一個人的人權,尤其是“生命權”更是更應該要優(yōu)先保障的,那么,有些人的人權可能被限制,但是沒有一個人是可以剝奪另外一個人的“生命權”。

不想犯罪的人選擇犯罪

因為死刑的存在,可能會有輕生的人,但是自己還不敢去輕生,于是這些人就會“尋求幫助”,而這個“幫助”就是死刑的存在。想要被判死刑,這些人可能會去犯下重罪。

而這些人里面,又有不乏一些“反正在自己已經(jīng)犯了重罪,那么再去犯點更重的罪也是可以的”,雖然可能有些人認為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fā)生,但是換一種思考,假如發(fā)生的話呢,而造成這樣“慘劇”的正是因為有死刑存在。

終身監(jiān)禁比死刑更能威懾犯人

相信這一個觀點會有比較多的人們贊同,這個觀點可以引起很多人的共鳴。因為有時候,很多人都不怕“死”,中國有句話是“一命償一命”,那么犯下罪的人也會這樣覺得,在他們犯罪的那一刻起或許就已經(jīng)有必死的決心。

這樣的事件也不少見,對于犯下重罪的犯人們,也有很多呼聲不要判這些人死刑,其目的就是讓這些人活著“贖罪”,一輩子呆在監(jiān)獄里度過人生比死更加讓人難受。

目前關于廢除死刑的說法有很多的觀點,比方說“死刑無法遏制犯罪”、“死刑不等于被害人的正義”等等,但是也有聲音是支持死刑,不論是哪種聲音更終獲勝,相信都可以遏制犯罪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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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罪行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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